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國有產權交易、企業增資及資產租賃業務規則
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
國有產權交易、企業增資及資產租賃業務規則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規范產權交易、企業增資和資產租賃行為,保障相關各方的合法權益,維護寧夏科技資源與產權交易所(以下簡稱“交易所”)交易秩序,提升產權市場融合各類資本和資源的市場配置功能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》、《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》、《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》、《關于自治區屬國有資產轉讓進場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》、《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》和其他相關法律、法規及政策的規定,制定本規則。
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產權交易是指企業法人、行政事業單位、自然人及其他經濟組織(以下簡稱“轉讓方”)在交易所進行的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有償轉讓行為。
國有產權交易是指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、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各種投資所形成的應享有的權益,以及依法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的轉讓行為。
第三條 本規則所稱企業增資是指企業法人(以下簡稱“融資方”)通過交易所發布增資信息、征集投資意向并擇優選定投資方的行為。
第四條 本規則所稱資產租賃是指持有資產的企業法人、行政事業單位、自然人及其他經濟組織(含代管人和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的管理人,以下簡稱“出租方”)將擁有的非流動性資產(包括土地、房產、倉庫、設備、停車位、廣告位等),出租給自然人、法人或其他組織(以下簡稱“承租方”),并向承租方收取租金的經營行為。
第五條 產權交易、企業增資和資產租賃行為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和政策的規定,遵循自愿平等、誠實信用和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擇優的原則,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。當事雙方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。產權交易行為不受地區、行業、隸屬關系、所有制性質的限制。
第二章 產權交易
第六條 產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分別委托交易所進行產權交易行為。
第七條 產權交易的委托方應與交易所簽訂委托合同。交易所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。
第八條 轉讓方進行產權轉讓,應具備轉讓產權的相應資格,并履行相關程序。
國有產權轉讓方向交易所提出產權轉讓申請前,應依照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完成可行性研究、內部決策、審計、資產評估、資產評估核準或備案、取得法律意見書、上報批準等相關程序。
第九條 轉讓方應填寫產權轉讓申請書,并向交易所遞交產權轉讓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資料。
第十條 交易所對轉讓申請進行登記,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合規性審查。
第十一條 對于受理的產權轉讓項目,交易所依據轉讓方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信息披露。
第十二條 國有產股權轉讓項目正式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。因產權轉讓導致轉讓標的企業的實際控制權發生轉移的,轉讓方應當在轉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,通過交易所進行信息預披露,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。
資產轉讓項目,轉讓底價低于100萬元的,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;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(含)且低于1000萬元的,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;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(含)的,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。
產權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間,轉讓方應接受意向受讓方的查詢洽談以及標的勘查。
第十三條 凡對產權轉讓項目有受讓意向者,應在信息披露期內向交易所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文件資料。意向受讓方應當根據產權項目公告,自主判斷投資價值,自主做出投資決策,自行承擔相應風險,并對所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負責。
第十四條 交易所對意向受讓方的受讓申請進行登記,并會同轉讓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信息披露公布的受讓條件,對意向受讓方進行資格審查。
第十五條 產權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滿,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,可以采取協議轉讓的方式;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,應采取競價轉讓或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受讓方。
第十六條 確定受讓方后,轉讓方與受讓方應按照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簽訂產權交易合同,并在交易所備案。
第十七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通過交易所進行產權交易價款結算。
第十八條 轉讓方與受讓方按照相關規定支付產權交易服務費。
第十九條 受讓方按照產權交易合同約定支付產權交易價款后,交易所向交易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。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憑證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。
第三章 企業增資
第二十條 企業增資的融資方和投資方應分別委托交易所進行企業增資行為。
第二十一條 企業增資的融資方應與交易所簽訂委托合同。交易所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。
第二十二條 融資方進行企業增資,應具備相應資格并履行相關程序。融資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,其增資行為應獲得出資監管機構或其授權機構批準。
第二十三條 融資方在向交易所提出增資申請前,應當由增資企業按照企業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進行決策,形成書面決議。符合國家出資企業的發展戰略,做好可行性研究,制定增資方案,明確募集資金金額、用途、投資方應具備的條件、選擇標準和遴選方式等。增資后企業的股東數量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。
融資方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、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,應提交法律意見書、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文件。涉及職工安置的,還需提交職工安置方案及職工(代表)大會決議。
第二十四條 融資方通過交易所實施增資,應當公開發布增資信息公告。融資方是增資信息公告的責任主體,應當對所提交的相關材料及信息公告內容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、及時性負責。
融資方在正式發布增資信息公告前,可以通過交易所發布增資信息預披露,廣泛征集意向投資方。
第二十五條 交易所對申請資料進行登記,并對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查。
第二十六條 對于受理的企業增資項目,交易所依據融資方提交的文件進行信息披露。
第二十七條 企業增資項目直接進行正式披露的,公告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。采取信息預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結合方式的,合計披露時間不少于40個工作日,其中正式披露公告時間不少于20個工作日。
企業增資項目信息披露期間,融資方應接受意向投資方的咨詢洽談。
第二十八條 凡對企業增資項目有投資意向者,應在信息披露期內向交易所遞交受讓申請及相關文件。意向投資方當根據產權項目披露信息,自主判斷投資價值,自主做出投資決策,自行承擔相應風險,并對所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負責。
第二十九條 交易所對意向投資方的投資申請進行登記,并會同融資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信息披露公布的投資條件,對意向投資方進行資格審查。
第三十條 組織選定投資人主要采用網絡競價、競爭性談判、綜合評議等多種方式,以增資公告中約定為準。
第三十一條 確定投資方后,融資方與投資方應按照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簽訂增資協議,并在交易所備案。
第三十二條 融資方與投資方通過交易所進行增資款結算。
第三十三條 融資方與投資方按照相關規定支付服務費。
第三十四條 交易所確認增資價款和交易費用支付完畢后,向融資方與投資方雙方出具交易憑證。雙方憑交易憑證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手續。
第四章 資產租賃
第三十五條 資產租賃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應分別委托交易所進行資產租賃行為。
第三十六條 資產租賃的出租方應與交易所簽訂委托合同。交易所應按合同約定提供相關服務。
第三十七條 出租方進行資產租賃,應權屬明晰,并履行相關程序。
國有資產租賃出租方向交易所提出租賃申請前,應依照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完成可行性分析、定價、上報批準等相關程序。
第三十八條 出租方應填寫資產租賃申請書,并向交易所遞交資產租賃申請書及相關文件。
第三十九條 交易所對租賃申請進行登記,并對申請文件進行合規性審查。
第四十條 對于受理的資產租賃項目,交易所依據出租方提交的文件進行信息披露。
第四十一條 國有資產租賃項目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。
資產租賃項目信息披露期間,出租方應接受意向承租方的查詢洽談以及標的勘察。
第四十二條 凡對資產租賃項目有承租意向者,應在信息披露期內向交易所遞交承租申請及相關文件。意向承租方應當根據產權項目公告,自主做出承租決策,自行承擔相應風險,并對所提交的相關材料的真實性、完整性、有效性負責。
第四十三條 交易所對意向承租方的承租申請進行登記,并會同出租方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信息披露公布的承租條件,對意向承租方進行資格審查。
第四十四條 資產租賃項目信息披露期滿,只產生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,可以采取直接協議方式進行租賃;產生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,應采取競價轉讓或國家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承租方。
第四十五條 確定承租方后,出租方與承租方應按照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簽訂租賃合同,并在交易所備案。
第四十六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通過交易所進行租金結算。
第四十七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按照相關規定支付服務費。
第四十八條 承租方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支付租金后,交易所向租賃雙方出具產權交易憑證。租賃雙方憑產權交易憑證,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租賃手續。
第五章 附 則
第四十九條 在產權交易、企業增資和資產租賃過程中,出現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權機構依法作出終止交易、增資或租賃的書面通知等特殊情形的,相關活動終止。
第五十條 產權交易、企業增資和資產租賃過程中發生糾紛的,相關當事人可以向交易所提出調解申請,也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五十一條 國家法律、法規對產權交易、企業增資和資產租賃有特別規定的,從其規定。
第五十二條 本規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。
第五十三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